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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7-07 16:03:00 作者:华蓝环保
广州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----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办理流程;
(1)与周边敏感点及厂区员工宿舍、食堂的防护距离是否合理;(2)各处理单元的空间布局是否合理,应避免废水处理过程长距离废水输送的泄漏风险。
1)废水处理设施的地面和墙体是否保持整洁,地面无积液。(2)危险化学品堆放是否整齐有序,是否有不相容危险化学品混存。(3)废水处理设施是否保持良好的通风,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是否满足GBZ2.1—2007的要求。
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,设沉淀池,污水经沉淀后排出。拉运建筑材料的车辆,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遮盖、封闭、洒水等措施。水泥库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,防止水泥粉尘污染环境。施工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必须隔离,并有醒目的标识。废品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分类、分区堆放,挂牌标识。
尽管裁量有公式,处罚有标准,但不等于可以“放心睡大觉”。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:少数人“选择性执行标准”,导致信息不能、客观地“交给系统”。相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“公式”“标准”,公众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执行的问题。解决这个问题,只有认真落实提出的“推进政务公开,强化对行政的制约和监督”的要求,扩大透明公开力度,完善监督机制。
废气处理设施的配电柜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;(2)电线线路的绝缘保护是否良好,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可靠接地;(3)机械转动部件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罩,电气设施是否采取防雨措施,是否使用腐蚀严重的电机;(4)废气排放口是否设置防雷措施。
近年来,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,特别是秋季区域臭氧污染尤为突出。为切实做好珠三角地区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,持续改善空气质量,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、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(2014-2017年)》和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》相关要求,制订本方案。
加强涉VOCs“散乱污”企业清理整治。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工商、环保、发改、土地、规划、税务、质监、安监、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(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、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),或无污染防治设施、不能稳定达标排放、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,按照“两断三清”(即断水、断电、清除原料、清除产品、清除设备)标准,坚决予以关停取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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